今天我跟文总商量月结供应商转为货到付款扣1%的事,其实扣的1%是公司提前给供应商付款补偿的利息收入,但是现在他们执行的是在单价上降低1%;其实前两天批杨艳茹文化举证也发现这个问题了,当时感觉这样处理不对,因为这是两个事,要一个事一个事分开去想,不能合起来去想,单个对了,合起来的结果才能对;要遵循是什么记什么,供应商由月结转为货到付款,因为生产提前付款了,占用了生产合的资金,所以由供应商补偿生产1%的利息,这部分收入应当记到对应合的利息收入,支付的材料款是多少就记多少,以后不管是市场价格如何波动,都是在每一笔入库单的基础上提取1%;如果哪天供应商资金不紧张了,主张把货到付款又转回月结,那么这1%也就取消了。然而现在他们按单价上降低1%,就应当是材料价格成本降低了,跟这个事是两码事,不能把两个事合在一起记,这样就不符合是什么记什么了,因为这个在记帐方面没有建立相应的作业标准,所以我安排杨艳茹进行整理。【我想起来应该还明确记这个干什么,发票是全额的吗?感觉不对,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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