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认证证书_产品检验报_详细说明_产品证书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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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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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认证证书
1 认证证书有效期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 效性依赖本中心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 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本中心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2 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与样式 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为:
(1)委托人名称、地址; (2)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
(3)生产者名称、地址;
(4)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必要时); (5)认证标准、技术要求及认证实施规则;
(6)认证模式(必要时);
(7)证书编号; (8)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9)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认证证书的样式见附件 8。
3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产品特性或本中心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
更时,或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认 证委托人应向本中心提出变更/扩展委托,变更/扩展经本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
本中心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变更/扩展内容开展文件审查、检测和/或检查(适用时)等工作。评价通过后方可批准变更/扩展。具体规定 见附件 9。
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4.1 认证证书注销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应注销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由于破产、倒闭、解散等原因致使 证书无法正常保持的;
(3)由于停产、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主动申请注销的;
(4)获证产品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5)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申请注销的;
(6)认证使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委托 人、生产者、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满足变更要求;
(7)由于8.4.3(4)条款情况认证证书暂停,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前,认证委托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的;
(8)其他应当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4.2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在产品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认证证书被注销后,不能以任何 理由予以恢复,认证委托人可以向本中心重新申请认证。被注销认证证书对应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
4.3 认证证书暂停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应当暂停认证证书:
(1)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2)获证后跟踪中发现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规则等规定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获证后跟踪或者获证后跟踪发现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
(4)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5)其他依法应当暂停的情形。
4.4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暂停期内不得在产品出厂、销售、进 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原因,由认证委托人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12个月,且需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
除此情形外,暂停认证证书的,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3个月。暂停时间自本 中心签发暂停通知书之日算起。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出现质量问题等原因导 致证书处于暂停状态且未恢复的,本中心暂不受理与整改无关的同类产品 认证委托。
4.5 认证证书撤销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应当撤销认证证书:
(1)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2)获证后跟踪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3)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4)认证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
(5)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4.6自认证证书撤销之日起,不得在产品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 营活动中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被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或重新委托认证。对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产品,相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本中 心不再受理该产品的认证委托。
5 认证证书的恢复因各种原因导致证书被暂停的,可提出证书恢复委托。证书恢复委托 的基本要求及程序见附件9。
6 认证证书的使用认证委托人应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当获得认证 的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发生变化或出现本规则 8.3及附件 9 规定的情况时,认证委托人应向本中心申请变更,未经变更或经
本中心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使用认证证书。禁止伪造、冒用、 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
产品认证证书_产品检验报_详细说明_产品证书维护
【概要描述】认证证书
1 认证证书有效期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 效性依赖本中心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 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本中心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2 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与样式 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为:
(1)委托人名称、地址; (2)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
(3)生产者名称、地址;
(4)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必要时); (5)认证标准、技术要求及认证实施规则;
(6)认证模式(必要时);
(7)证书编号; (8)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9)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认证证书的样式见附件 8。
3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产品特性或本中心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
更时,或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认 证委托人应向本中心提出变更/扩展委托,变更/扩展经本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
本中心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变更/扩展内容开展文件审查、检测和/或检查(适用时)等工作。评价通过后方可批准变更/扩展。具体规定 见附件 9。
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4.1 认证证书注销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应注销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由于破产、倒闭、解散等原因致使 证书无法正常保持的;
(3)由于停产、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主动申请注销的;
(4)获证产品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5)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申请注销的;
(6)认证使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委托 人、生产者、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满足变更要求;
(7)由于8.4.3(4)条款情况认证证书暂停,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前,认证委托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的;
(8)其他应当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4.2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在产品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认证证书被注销后,不能以任何 理由予以恢复,认证委托人可以向本中心重新申请认证。被注销认证证书对应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
4.3 认证证书暂停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应当暂停认证证书:
(1)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2)获证后跟踪中发现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规则等规定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获证后跟踪或者获证后跟踪发现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
(4)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5)其他依法应当暂停的情形。
4.4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暂停期内不得在产品出厂、销售、进 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原因,由认证委托人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12个月,且需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
除此情形外,暂停认证证书的,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3个月。暂停时间自本 中心签发暂停通知书之日算起。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出现质量问题等原因导 致证书处于暂停状态且未恢复的,本中心暂不受理与整改无关的同类产品 认证委托。
4.5 认证证书撤销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应当撤销认证证书:
(1)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2)获证后跟踪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3)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4)认证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
(5)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4.6自认证证书撤销之日起,不得在产品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 营活动中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被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或重新委托认证。对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产品,相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本中 心不再受理该产品的认证委托。
5 认证证书的恢复因各种原因导致证书被暂停的,可提出证书恢复委托。证书恢复委托 的基本要求及程序见附件9。
6 认证证书的使用认证委托人应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当获得认证 的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发生变化或出现本规则 8.3及附件 9 规定的情况时,认证委托人应向本中心申请变更,未经变更或经
本中心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使用认证证书。禁止伪造、冒用、 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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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
1 认证证书有效期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 效性依赖本中心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 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本中心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2 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与样式 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为:
(1)委托人名称、地址;
(2)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
(3)生产者名称、地址;
(4)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必要时); (5)认证标准、技术要求及认证实施规则;
(6)认证模式(必要时);
(7)证书编号; (8)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9)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认证证书的样式见附件 8。
3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产品特性或本中心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
更时,或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认 证委托人应向本中心提出变更/扩展委托,变更/扩展经本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
本中心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变更/扩展内容开展文件审查、检测和/或检查(适用时)等工作。评价通过后方可批准变更/扩展。具体规定 见附件 9。
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4.1 认证证书注销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应注销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由于破产、倒闭、解散等原因致使 证书无法正常保持的;
(3)由于停产、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主动申请注销的;
(4)获证产品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5)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申请注销的;
(6)认证使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委托 人、生产者、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满足变更要求;
(7)由于8.4.3(4)条款情况认证证书暂停,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前,认证委托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的;
(8)其他应当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4.2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在产品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认证证书被注销后,不能以任何 理由予以恢复,认证委托人可以向本中心重新申请认证。被注销认证证书对应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
4.3 认证证书暂停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应当暂停认证证书:
(1)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2)获证后跟踪中发现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规则等规定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获证后跟踪或者获证后跟踪发现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
(4)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5)其他依法应当暂停的情形。
4.4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暂停期内不得在产品出厂、销售、进 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原因,由认证委托人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12个月,且需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
除此情形外,暂停认证证书的,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3个月。暂停时间自本 中心签发暂停通知书之日算起。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出现质量问题等原因导 致证书处于暂停状态且未恢复的,本中心暂不受理与整改无关的同类产品 认证委托。
4.5 认证证书撤销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应当撤销认证证书:
(1)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2)获证后跟踪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3)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4)认证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
(5)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4.6自认证证书撤销之日起,不得在产品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 营活动中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被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或重新委托认证。对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产品,相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本中 心不再受理该产品的认证委托。
5 认证证书的恢复因各种原因导致证书被暂停的,可提出证书恢复委托。证书恢复委托 的基本要求及程序见附件9。
6 认证证书的使用认证委托人应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当获得认证 的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发生变化或出现本规则 8.3及附件 9 规定的情况时,认证委托人应向本中心申请变更,未经变更或经本中心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使用认证证书。禁止伪造、冒用、 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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