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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细则认证实施步骤实施办法

产品认证细则认证实施步骤实施办法

  • 分类:行业动态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3-24
  • 访问量:100

【概要描述】                                                                                                                                                                              认证实施
1  型式试验 认证委托人自行选择本中心分包实验室开展型式试验。实验室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型式试验合同,至少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项目,收费标准、方式,检验时限,申诉、投诉处理等。 为有效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实验室应积极、合理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当认证委托人符合认证监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条件时,应优先采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型式试验等工作。 
1.1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型式试验样品一般由认证委托人按单元划分、单元组合抽样/送样要求送样。特殊情况下,经本中心同意,实验室可采取现场抽样方式。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资料真实并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 致。
本中心分包实验室负责明确单元划分、单元组合抽样/送样的具体要求,并负责对型式试验送检样品的产品一致性情况进行核查,对单元产品的特 性文件进行确认。
分包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分包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且认证委托人不能合理解释的,应终止型式试验。
1.2 型式试验实施 型式试验可由分包实验室完成,也可合理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分包实验室应对型式试验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型式试验 过程和结果的可追溯性。
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型式试验或部分试验工作的条件及要求见附件4。
1.3 型式试验项目与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项目应依据认证标准规定,应充分体现建筑耐火构件产品的安全性能与使用性能。 本中心规定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型式试验结束后,分包实验室应严格按照时限规定,向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也可根据有关要求,直接向本中心提交。 型式试验报告应完整描述单元产品的一致性情况及认证相关信息。
型式试验项目、型式试验工作时限、型式试验报告的有关规定见附件 5。
当认证委托人或相关方对型式试验过程或结论有疑义时,应在 15 个工 作日内向分包实验室提出申诉或投诉意见,实验室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申诉或投诉,并应按型式试验合同约定、分包实验室受理申投诉具体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且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申诉或投诉方。
1.4 设计鉴定 对于管理规范、诚信守法、产品质量稳定,并为企业分类管理中 A、B类企业,当其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并有实施设计鉴定的基础成果时,可 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采用设计鉴定的方式来替代部分型式试验检测项目,以确认产品的符合性。认证委托人需提供由生产者完成的设计鉴定报告及有关资料。由本中心选择具备能力的实验室对所提供的设计鉴定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论提交本中心。
2  初始工厂检查
2.1 文件审查 本中心按照消防产品工厂检查行业标准的规定开展文件审查。重点为:
(1)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工厂信息及产品信息;
(2)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
(3)工厂组织机构及职能分配的基本情况;
(4)认证产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流程;
(5)实验室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
(6)获证产品证书信息,相关标志使用信息(必要时);
(7)工厂及获证产品变更情况(必要时)等。 文件审查通过的,本中心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开展后续工作。文件审查不通过的,认证委托人应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并再次提交。文件审查超过60 天,仍不能满足认证要求的,视为文件审查不通过。
2.2 工厂现场检查 本中心根据认证方案要求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开展工厂现场检查。应积极采用远程工厂检查、“云平台”检查等信息化手 段开展工厂现场检查。
2.2.1 基本原则 生产企业应建立实施并有效保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体系,保证生产条件、产品质量、标志等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认证产品及相关能力、条件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并按认证合同约定,将流向信息上传至“消防产品流向信息上传系统”,自觉接受社会大众监督。 本中心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情况进行符合性检查。
根据需要,工厂现场检查可与型式试验同步进行。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基本要求见附件 6。
2.2.2 检查范围
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所有单元的生产场所。必要时,本中心可对 生产企业以外与认证产品实现过程相关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2.2.3 检查组及检查内容
本中心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按照《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XF 1035)、《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XF1061)及本中心的有关作业指导文件、相关要求等,对生产者/生产企业进 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2.2.4  检查结果 工厂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项,结果为通过。
工厂现场检查存在一般不合格项时,允许整改,本中心采取适当方式确认整改有效后,结果为通过。 工厂现场检查存在严重不合格项时,结果为不通过。
3 对相关结果的采信 经本中心技术评定机构评价认为可以接受的合格评定结果,本中心应予采信。国家、行业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求采信的有关结论,本中心应予采信。
4 认证评价与决定本中心对型式试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结论和有 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按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评价不通过的、认证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终止认证。
5 认证时限 本中心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分包实验室对型式试验或部分试验项目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 证委托人须对上述工作予以积极配合。
一般情况下,自型式试验或部分试验项目完成且结论合格的情况下,认证委托合同生效后的 90 天内,本中心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结论。 当认证依据标准对检测项目及所需时间有特殊要求时,由认证委托人选定的分包实验室与其通过合同方式合理确定检验时限。当涉及国(境)外工厂检查工作时,由认证委托人与本中心通过合同方式合理确定工作时限。


产品认证细则认证实施步骤实施办法

【概要描述】                                                                                                                                                                              认证实施
1  型式试验 认证委托人自行选择本中心分包实验室开展型式试验。实验室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型式试验合同,至少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项目,收费标准、方式,检验时限,申诉、投诉处理等。 为有效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实验室应积极、合理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当认证委托人符合认证监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条件时,应优先采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型式试验等工作。 
1.1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型式试验样品一般由认证委托人按单元划分、单元组合抽样/送样要求送样。特殊情况下,经本中心同意,实验室可采取现场抽样方式。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资料真实并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 致。
本中心分包实验室负责明确单元划分、单元组合抽样/送样的具体要求,并负责对型式试验送检样品的产品一致性情况进行核查,对单元产品的特 性文件进行确认。
分包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分包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且认证委托人不能合理解释的,应终止型式试验。
1.2 型式试验实施 型式试验可由分包实验室完成,也可合理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分包实验室应对型式试验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型式试验 过程和结果的可追溯性。
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型式试验或部分试验工作的条件及要求见附件4。
1.3 型式试验项目与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项目应依据认证标准规定,应充分体现建筑耐火构件产品的安全性能与使用性能。 本中心规定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型式试验结束后,分包实验室应严格按照时限规定,向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也可根据有关要求,直接向本中心提交。 型式试验报告应完整描述单元产品的一致性情况及认证相关信息。
型式试验项目、型式试验工作时限、型式试验报告的有关规定见附件 5。
当认证委托人或相关方对型式试验过程或结论有疑义时,应在 15 个工 作日内向分包实验室提出申诉或投诉意见,实验室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申诉或投诉,并应按型式试验合同约定、分包实验室受理申投诉具体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且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申诉或投诉方。
1.4 设计鉴定 对于管理规范、诚信守法、产品质量稳定,并为企业分类管理中 A、B类企业,当其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并有实施设计鉴定的基础成果时,可 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采用设计鉴定的方式来替代部分型式试验检测项目,以确认产品的符合性。认证委托人需提供由生产者完成的设计鉴定报告及有关资料。由本中心选择具备能力的实验室对所提供的设计鉴定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论提交本中心。
2  初始工厂检查
2.1 文件审查 本中心按照消防产品工厂检查行业标准的规定开展文件审查。重点为:
(1)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工厂信息及产品信息;
(2)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
(3)工厂组织机构及职能分配的基本情况;
(4)认证产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流程;
(5)实验室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
(6)获证产品证书信息,相关标志使用信息(必要时);
(7)工厂及获证产品变更情况(必要时)等。 文件审查通过的,本中心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开展后续工作。文件审查不通过的,认证委托人应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并再次提交。文件审查超过60 天,仍不能满足认证要求的,视为文件审查不通过。
2.2 工厂现场检查 本中心根据认证方案要求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开展工厂现场检查。应积极采用远程工厂检查、“云平台”检查等信息化手 段开展工厂现场检查。
2.2.1 基本原则 生产企业应建立实施并有效保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体系,保证生产条件、产品质量、标志等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认证产品及相关能力、条件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并按认证合同约定,将流向信息上传至“消防产品流向信息上传系统”,自觉接受社会大众监督。 本中心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情况进行符合性检查。
根据需要,工厂现场检查可与型式试验同步进行。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基本要求见附件 6。
2.2.2 检查范围
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所有单元的生产场所。必要时,本中心可对 生产企业以外与认证产品实现过程相关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2.2.3 检查组及检查内容
本中心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按照《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XF 1035)、《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XF1061)及本中心的有关作业指导文件、相关要求等,对生产者/生产企业进 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2.2.4  检查结果 工厂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项,结果为通过。
工厂现场检查存在一般不合格项时,允许整改,本中心采取适当方式确认整改有效后,结果为通过。 工厂现场检查存在严重不合格项时,结果为不通过。
3 对相关结果的采信 经本中心技术评定机构评价认为可以接受的合格评定结果,本中心应予采信。国家、行业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求采信的有关结论,本中心应予采信。
4 认证评价与决定本中心对型式试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结论和有 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按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评价不通过的、认证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终止认证。
5 认证时限 本中心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分包实验室对型式试验或部分试验项目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 证委托人须对上述工作予以积极配合。
一般情况下,自型式试验或部分试验项目完成且结论合格的情况下,认证委托合同生效后的 90 天内,本中心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结论。 当认证依据标准对检测项目及所需时间有特殊要求时,由认证委托人选定的分包实验室与其通过合同方式合理确定检验时限。当涉及国(境)外工厂检查工作时,由认证委托人与本中心通过合同方式合理确定工作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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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型式试验 认证委托人自行选择本中心分包实验室开展型式试验。实验室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型式试验合同,至少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项目,收费标准、方式,检验时限,申诉、投诉处理等。 为有效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实验室应积极、合理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当认证委托人符合认证监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条件时,应优先采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型式试验等工作。 
1.1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型式试验样品一般由认证委托人按单元划分、单元组合抽样/送样要求送样。特殊情况下,经本中心同意,实验室可采取现场抽样方式。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资料真实并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 致。
本中心分包实验室负责明确单元划分、单元组合抽样/送样的具体要求,并负责对型式试验送检样品的产品一致性情况进行核查,对单元产品的特 性文件进行确认。
分包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分包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且认证委托人不能合理解释的,应终止型式试验。
1.2 型式试验实施 型式试验可由分包实验室完成,也可合理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分包实验室应对型式试验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型式试验 过程和结果的可追溯性。
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型式试验或部分试验工作的条件及要求见附件4。
1.3 型式试验项目与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项目应依据认证标准规定,应充分体现建筑耐火构件产品的安全性能与使用性能。 本中心规定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型式试验结束后,分包实验室应严格按照时限规定,向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也可根据有关要求,直接向本中心提交。 型式试验报告应完整描述单元产品的一致性情况及认证相关信息。
型式试验项目、型式试验工作时限、型式试验报告的有关规定见附件 5。
当认证委托人或相关方对型式试验过程或结论有疑义时,应在 15 个工 作日内向分包实验室提出申诉或投诉意见,实验室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申诉或投诉,并应按型式试验合同约定、分包实验室受理申投诉具体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且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申诉或投诉方。
1.4 设计鉴定 对于管理规范、诚信守法、产品质量稳定,并为企业分类管理中 A、B类企业,当其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并有实施设计鉴定的基础成果时,可 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采用设计鉴定的方式来替代部分型式试验检测项目,以确认产品的符合性。认证委托人需提供由生产者完成的设计鉴定报告及有关资料。由本中心选择具备能力的实验室对所提供的设计鉴定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论提交本中心。
2  初始工厂检查
2.1 文件审查 本中心按照消防产品工厂检查行业标准的规定开展文件审查。重点为:
(1)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工厂信息及产品信息;
(2)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
(3)工厂组织机构及职能分配的基本情况;
(4)认证产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流程;
(5)实验室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
(6)获证产品证书信息,相关标志使用信息(必要时);
(7)工厂及获证产品变更情况(必要时)等。 文件审查通过的,本中心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开展后续工作。文件审查不通过的,认证委托人应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并再次提交。文件审查超过60 天,仍不能满足认证要求的,视为文件审查不通过。
2.2 工厂现场检查 本中心根据认证方案要求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开展工厂现场检查。应积极采用远程工厂检查、“云平台”检查等信息化手 段开展工厂现场检查。
2.2.1 基本原则 生产企业应建立实施并有效保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体系,保证生产条件、产品质量、标志等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认证产品及相关能力、条件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并按认证合同约定,将流向信息上传至“消防产品流向信息上传系统”,自觉接受社会大众监督。 本中心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情况进行符合性检查。
根据需要,工厂现场检查可与型式试验同步进行。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基本要求见附件 6。
2.2.2 检查范围
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所有单元的生产场所。必要时,本中心可对 生产企业以外与认证产品实现过程相关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2.2.3 检查组及检查内容
本中心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按照《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XF 1035)、《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XF1061)及本中心的有关作业指导文件、相关要求等,对生产者/生产企业进 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2.2.4  检查结果 工厂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项,结果为通过。
工厂现场检查存在一般不合格项时,允许整改,本中心采取适当方式确认整改有效后,结果为通过。 工厂现场检查存在严重不合格项时,结果为不通过。
3 对相关结果的采信 经本中心技术评定机构评价认为可以接受的合格评定结果,本中心应予采信。国家、行业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求采信的有关结论,本中心应予采信。
4 认证评价与决定本中心对型式试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结论和有 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按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评价不通过的、认证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终止认证。
5 认证时限 本中心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分包实验室对型式试验或部分试验项目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 证委托人须对上述工作予以积极配合。
一般情况下,自型式试验或部分试验项目完成且结论合格的情况下,认证委托合同生效后的 90 天内,本中心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结论。 当认证依据标准对检测项目及所需时间有特殊要求时,由认证委托人选定的分包实验室与其通过合同方式合理确定检验时限。当涉及国(境)外工厂检查工作时,由认证委托人与本中心通过合同方式合理确定工作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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